广告语能获得商标法掩护吗?黄璞琳 广告语,一般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形貌性文字。广告语的功效,主要是加深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及商标或生产谋划者的印象,使消费者对生产谋划者及其商标和商品或服务发生认同感。《商标法》第八条划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举行了枚举,如仅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效、用途等特点的标志。可是,原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由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此外,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条枚举了九类不得作商标使用的标志。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形貌,不具备识别商品泉源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表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泉源作用的,也因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典型的例子是诺基亚公司曾经于1999年1月7日,将“科技以人为本”的广告短语,在第9类盘算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提出第2021101号商标注册申请,效果没有获得批准注册。
此外,以“追求巅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及烟草制品上的商标,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注册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商标,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底修改《商标审查尺度》之前,是认为“独创且非盛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2017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一些自己具有独创性且非盛行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批准注册为商标。
如,耐克公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 do it”就是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3142577号“抓住它,别让它轻飞走”商标也获得批准注册。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70号行政讯断认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4404116号“送你一对翼”商标,属于“独创且非盛行的短语或者句子”,具有显著特征,可作商标注册,该广告短语商标也最终获准注册。不外,对于将独创性作为评判广告短语、宣传口号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可商标性的尺度,一直存在争议。
2016年12月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删除了“独创且非盛行”的短语或句子可作商标注册的表述,一方面将“表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归类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另一方面作出“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之划定。即,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如果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寻求《商标法》掩护。如,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害人虫——全无敌”商标、第3618039号“全无敌 守护您全家”商标,均属广告语,但显著部门“全无敌”是申请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两句广告语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因此获得批准注册。
2016年底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实施后,独创性且非盛行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能否继续获得商标注册,需要进一步视察。总之,具备显著特征的广告短语,经依法批准为注册商标后,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否则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划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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